滞留地变更申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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滞留地变更申报

申报期限

  • 已注册外国人 : 自迁移滞留地之日起15天内
  • 外籍同胞 : 自迁移滞留地之日起14天内

※ 仅适用于签约人本人

※ 超过申报期限时必须到首尔南部地方出入境 1345 办理变更申报

申报方法

  • 1) 本人亲自上访,申报将滞留地变更为本人签约的房屋时 滞留地证明材料原件 本人的外国人登录证或境内住所申报证原件
    ※ 滞留地证明材料:租赁合同、居民登记副本、宿舍入住确认书等
  • 2) 本人亲自上访,申报将滞留地变更为他人签约的房屋时
    签约人的身份证复印件、居留地证明材料原件
    写有签约人英文签名的住所提供确认书
    本人的外国人登录证或境内住所申报证原件

    ※ 代理人代替本人上访申报时,仅限有亲属关系或雇佣关系者可代为申报

    • 有亲属关系者代理申报时:需要通过亲属关系公证、户口簿等进行核实
    • 有雇佣关系者代理申报时:代理人身份证、在职证明、雇佣关系确认材料等

咨询 : 九老区信访护照科 02-860-3453

在韩领养本国子女

依据2013年7月起修订的领养相关法律规定,未成年人可携带首尔家 庭法院出具的领养许可判决书到区厅家庭关系登记组登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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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首尔家庭法院 02-2055-7114